当前位置: 民发发 » 资讯 » 三农万象 » 一号文件下的家庭农场 折射尴尬中国农场主

一号文件下的家庭农场 折射尴尬中国农场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4-03-25  来源:谢思聿  浏览次数:564

从农地粗放式经营甚至抛荒,发展到机械化、集约化的发展,农地经营权流转也从私下进行发展到契约交易,用三十年的时间完成现实倒逼改革的过程。


2013年夏天,一场由农业部主办的家庭农场的培训会在宁波召开,召集了各地农经系统的人进行学习研讨。但这场培训会,险些变成了争论会。

农地流转,确权在先。但对于土地确权这个概念,即便是系统内部的人也并不清楚。

在一位参会的农经系统人士看来,早在本世纪初新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时,就已经进行了所谓的土地确权,并向农民颁发了相关证书。“按照我的理解,我们早就完成了土地确权工作。”他对此颇为费解,“现在又提土地确权,到底还要确定什么呢?”

对于这中间的区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主任刘守英在接受《中国企业家》专访时表示,此前农民手中的承包权属证书,主要作用是确立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租约关系;而此次中央政府强调的土地确权,则强调土地的产权属性。要求地方政府在真实的基础上,将土地基本要素细化并标注到证书之中,为将来理顺承包权与经营权提供法律保证。

除去确权问题,争议的内容还包括家庭农场的认证和注册、经营主体与雇佣关系等方面。

当家庭农场及其品牌在工商部门经过认证后,就从个体变成为法人。这就涉及到家庭农场的纳税与破产等问题,“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农业税是免征的。但现在升级为企业法人后,理应缴纳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两者之间是存在冲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志雄告诉《中国企业家》。但杜依然认为,家庭农场需要申请和认证是有必要的,因为这有利于政策的引导与支持。目前在宁波,家庭农场的税收是全免的。

至于家庭经营主体问题要更为复杂。包括刘守英、杜志雄在内的学者与政府顾问认为,家庭农场要在激活农民活力的同时,还要起到一定的社会保障作用。尤其是那些留守农村的中老年劳动力,不能为了所谓的效率而将他们从土地上挤出去。

在这一问题上,上海松江地区的标准最为严苛,要求经营主体必须是本村、至少也是本区户籍,并且不得长期雇佣外来劳动力。而宁波地区并无这样的要求,上文提及的秦伟杰雇佣15名以上的外来人口,有的农场主甚至雇佣50人以上。

“强调经营主体的农民以及家庭属性,并不是说不允许雇佣。只是雇佣人员与家庭成员的比例应该是多少?”杜志雄表示,这也是尚未解决的问题。

在家庭农场的引导方面,地方政府的实力与做法也各有不同。宁波市倾向于市场化发展,对家庭农场的主体、方式以及规模等方面并无限制。所谓家庭农场的“宁波模式”,宁波市农业局一位人士这样告诉《中国企业家》,“我们并没有做什么,都是市场自发形成的。”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友情链接

民发发农业网是帮助农户“种的出,养得好,卖的掉”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为农户提供全方位致富保障
民发发农业网是亲民的农业信息网站,助农惠民的好帮手
CopyRight © 2012-2025 MinFaFa Electronic Commerce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902477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