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上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在饲养环节应注意几下几点安全生产要点:
1、坚决执行《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及使用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
2、不采购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及过期霉变饲料。不在饲料或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不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物质。
3、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建立用药记录,不滥用兽药抗生素,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不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假劣兽药及被查封或扣押的兽药。
4、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保证所销售的活畜禽及其产品不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违禁物质。
5、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不转运、不乱丢、不出售、不食用”,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
6、如发现有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国家明令禁用药物,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