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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2013年国家支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政策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3-03-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浏览次数:947
导读: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部今日发布2013年国家支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具体如下。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将...

农业部网站消息,农业部今日发布2013年国家支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具体如下。

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151亿元,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到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农资综合补贴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为支持做好2013年春耕备耕工作,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并要求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

良种补贴政策

2013年,良种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试点。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微型薯每粒补贴0.1元,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地最多可再自行增加30个品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惩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政策

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惩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惩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尝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政策。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工作。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2013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2013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2元,比2012年提高10元,提价幅度为9.8%;2013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2元、135元和150元,比2012年分别提高12元、10元和10元,提价幅度分别为10.0%、8.0%和7.1%。

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280亿元,并按照建立完善动态奖励机制的要求,财政部对奖励办法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完善,依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重新测算了入围奖励县。对常规产粮大县,主要依据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扣除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大于1000万斤来确定;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也可纳入奖励;上述两项标准外,每个省份还可以确定1个生产潜力大、对地区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纳入奖励范围。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中央财政对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列全国100名的产粮大县,作为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奖励资金继续采用因素法分配,粮食商品量、产量和播种面积权重分别为60%、20%、20%,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奖励系数,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县,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产油大县奖励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根据2008~2010年分省分品种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油茶籽)产量及折油脂比率,测算各省(区、市)三年平均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

2013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产粮(油)大县奖励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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