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升级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现行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2017年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联合自治区农牧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细化了设施农用地分类,明确了备案管理程序.首先设施农业经营者要拟定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约定土地使用年限、用途、土地复垦质量等用地条件并进行公告,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其次,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进行备案;再次,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牧部门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备案信息的核实工作,共同下发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对已获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由乡、镇政府向经营者发出《设施农用地批准书》。经营者在取得《设施农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否则要按违法用地处理。
为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示、销售等用地一律按建设用地对待。杜绝以设施农用地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及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用地规模现象。
细化了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粮食种植面积200-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3%以内;粮食种植面积超过1000亩的,按照种植面积每增加100亩配套设施增加0.3%,但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枸杞、葡萄、药材等其他规模化种植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可参照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比例予以安排,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普通塑料大棚、地膜覆盖等生产设施用地保持原地类地貌、未固化耕作层的,不属于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建(构)筑物的要求。设施农业用地建(构)筑物原则上控制在一层以内,鼓励采用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房、简易结构或临时活动板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