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4 农作物种业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重大工程 |
重点项目 |
支持内容 |
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工程 |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 | 支持育种基础理论、遗传机理等重大科学问题研究,整合作物种质资源学、功能基因组学等各种组学和育种学技术,指导育种技术创新 |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 支持育种前沿高新技术、主要农艺性状基因资源和位点挖掘、新型育种材料与品种创制,建立原创性的育种高新技术和育种制种技术体系,加强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新品种创制 | |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基础研究方面) |
支持育种资源创新、常规育种技术研究与新品种培育,研究高效且符合我国国情的育种、繁种、制种、种子加工、储运各环节的共性关键技术并集成应用 | |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支持生物育种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农作物种质资源、农作物种业科学数据共享平台建设 | |
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 支持生物育种领域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支撑体系建设 | |
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基础研究方面) |
开展功能基因克隆验证与规模化转基因操作技术、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研究 | |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基础研究方面) |
筛选有价值的种质资源,支持遗传育种理论、方法及配套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 |
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 | 开展现代育种、品种测试、机械化制种、种子加工、质量检测、疫情检测、除害处理及监测防控和种业管理等环节的共性关键技术、标准规范和配套装备研究与应用 | |
种子工程项目(基础研究方面) | 支持种质资源引进、保存与利用,以及农作物改良中心和分中心、育种及关键技术创新基地、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 | |
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 技术计划(948项目) |
支持境外优势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引进、保存、利用及外来有害生物检疫防控 | |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专项 | 支持种质资源保存、创新与利用,大力开展种质资源深度评价、创新、分发利用以及育种材料创制,开展出境种质资源查验与保护 | |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项目 | 支持遗传育种理论、方法及配套关键技术等基础研究 | |
商业化育种工程 |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产业化应用方面) | 支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加强产学研合作,构建农作物种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 |
生物育种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 | 扶持和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大型种子企业,形成我国农作物生物育种研发及产业化的重要平台和试验示范基地 | |
现代种业发展基金 | 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培育一批“育繁推一体化”大型种子企业 | |
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品种培育方面) | 支持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创制一批目标性状突出、综合性状优良的突破性转基因新品种 | |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品种培育方面) | 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承担育种任务 | |
种子工程项目(创新能力建设方面) | 支持具有一定实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设育种创新基地 | |
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工程 | 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 | 重点支持国家级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在规划范围内建设区域性、规模化的种子生产基地 |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专项 | 支持农作物原原种、原种、良种繁育与加工基地建设 | |
种子工程项目(生产能力建设方面) | 在种子生产优势区支持集中建设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 |
种子生产保险补助 | 开展种子生产保险试点,给予保费补贴 | |
种子储备财政补助 | 对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贷款贴息、保管、检验、自然损耗及正常转商费用等进行补助 | |
种业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 种子工程项目(监管能力建设方面) | 支持种子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能力建设,在粮棉油生产大县建设新品种引进示范场 |
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品种试验)项目 | 支持开展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 |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 (种子管理方面) |
支持基地管理、市场监管、新品种保护和转基因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工作 |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三)健全法律法规。加快研究修订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农作物品种审定、种子标签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配套规章。制定品种权转让交易、种子(苗)生产基地建设、基地认定保护等管理办法,以及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新品种保护名录、品种试验规程、审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完善覆盖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的种子标准体系。
(二十四)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加大农作物种业财政投入力度,支持种质资源开发、常规品种培育、关键技术及标准研发。建立现代种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支持种子企业参与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种子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入股等方式集聚资本,引导发展潜力大的种子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育种创新、种子生产加工等条件能力建设,改善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检测条件。
(二十五)强化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种子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将种子精选加工、烘干、包装、播种、收获等制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加大对制种大县扶持力度,调动基层政府发展制种产业和农民生产优质种子的积极性。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种子物流快捷通道,铁路部门要优先保障种子运输。对企业引进的科研人才,当地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人员户籍问题。
(二十六)完善管理体系。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种子管理体系建设,明确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健全管理队伍,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强化能力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种子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和业绩考核。强化品种管理,改进现有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完善育种成果奖励机制,形成有利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评价体系。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服务,重点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推进企业间、行业间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工作协调组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密切合作,研究解决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省(区、市)要依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各级农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林业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