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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保障入伍军人土地承包等权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5-03-30  浏览次数:284
导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义务兵和士官入伍前的土地承包等权益一律应予保留。《条...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义务兵和士官入伍前的土地承包等权益一律应予保留。

《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同时,义务兵和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成员资格应当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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