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农民工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他们只知道,老板欠我钱,我就要想方设法要回来,他们觉得自己无论如何也是正确的一方。”于慧说。
于慧本人也接触过一些农民工因为讨薪而触犯法律的案子,其中有一起是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爬上了工地的塔吊,后来被执法部门拘留;还有一起,是农民工在讨要工钱的过程中,与对方会计发生身体冲突,后来被判故意伤害罪。
“一些极端的情况虽然不算太多,但已经成为一个社会不稳定因素了。”于慧说。
“讨薪千万不能走上极端的道路。如果农民工们发现自己的工资被拖欠了,有很多种途径去主张自己的权益。首先一点,是去找和你签合同的老板商量,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好的办法;另一种方法是调解,就是找到合适的第三方介入。除了协商和调解以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程序,比如说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工会、行政部门、劳动部门等。上述办法如果还不行,就应该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农民工手头有欠条,或者有些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也可以走诉讼的途径。”时福茂说。
“对农民工进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讨薪过程中极端事件的发生。”于慧说,“但最重要的是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也就是帮他们要回工钱。”
是否属于“恶意欠薪”定性难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恶意欠薪入罪,从去年5月1日法律正式生效以来至今年11月,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此类刑事案件并不是很多。这其中上海、广东、四川在2011年12月便出现了第一案,而辽宁、吉林、湖南、宁夏、重庆等省市区则在2012年才出现相关案例。
“这类案件少的原因很复杂,对于农民工来说,打官司维权的成本和门槛都很高。此外对老板是否是‘恶意’的定性比较困难,这需要一个具体的标准。另外,还需要其他部门出台一些配套措施,比如,证实拖欠工资的老板有多少财产、拖欠工资是否是主观上的故意?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标准。还应该注意的是,谁来举报、怎样侦查、如何定罪,这些问题可能会在侦查初期带来一些难度。”时福茂说。
对此,记者电话联系了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他向记者提供了他对于恶意欠薪难定罪的一些观点。
这位法官说,从社会现实角度看,企业欠薪的原因十分复杂。有的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确实发不起员工的工资;而有些则纯属恶意欠薪,企业明明有能力给农民工发工资,却故意不发、长时间拖欠。而对于被欠薪者,一旦欠薪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他们的薪水可能更难得到,其实,讨薪者的目的只是想追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报酬,而非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他们更愿意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监督来解决自己的问题,除非迫不得已,不会选择报案,这和老百姓不愿打官司的心理是一样的,因为他们都觉得扯上官司就很麻烦。
这位法官还认为,当前一些关于恶意欠薪定罪在法律规定上不够明晰,也给司法实际操作带来了不便。比如,刑法修正案(八)中有“数额较大”的规定,但“数额较大”的标准需要更加明确一些。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将“严重后果”作为这一罪名的加重情节,“严重后果”这一标准同样需要更加明确一些,以便于操作。举例来说,“严重后果”是要欠薪达到一定数额,还是要被拖欠者人数众多?刑法修正案(八)对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同样没有规定,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时间界定,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这位法官认为,如果要从根本上消解恶意欠薪现象多发的根源,必须事先设置一些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如建立多层次的企业监管机制;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机制,一旦发生企业经营不善难以或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时,就可以动用此类保障金来缓解矛盾,避免恶性群体性事件发生。
时福茂也认为,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建设十分重要。“最好的预防就是建立一个监察机制,防止老板拖欠工资。比如说有些行业已经有了工资保证金制度。还有就是,遇到拖欠工资情况时,及时投诉、及时解决、及时处理,这样一来,就可能不会出现巨额工资被拖欠的情况,不会有几百名工人好几年拿不到工资的情况出现。怎样去遏制、怎样去预防、怎样配套是关键,而不能仅仅靠打击,工资保障金制度、监察制度、事前预防制度的建立,这才应该是治本之策。”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长期来看,要完全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除了制定并实施恶意欠薪罪的法律规定外,还需要做很多工作。
“从完善法律法规看,还需要制定企业工资条例等有关法规,具备条件后,还可以考虑制定工资法或劳动报酬法。从其他方面看,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同时,要引导企业主和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普遍树立按劳付酬的观念。还有就是劳动者一定要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并且保存好工资支付凭据;劳动者还应通过工会组织、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外力解决可能出现的工资拖欠问题。”苏海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