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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保护资格权 放活使用权 盘活集体建设用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8-07-16  浏览次数:160
导读:日前,山东发出了《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提出以切实保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核心,明确“...

日前,山东发出了《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提出以切实保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核心,明确“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促进乡村振兴”三项重点,在17个县稳步推进“三权分置”试点工作。

意见提出,逐步落实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宅基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确权登记,保障集体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房财产权。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以户为单位落实宅基地资格权,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禁止资格权转让;改变单一以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资格权的实现方式,允许农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换股权、换货币等实现形式;鼓励农户自愿有偿退出资格权,退出农户可申请“留权不留地”、颁发地票期权等方式保留资格权;因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进城农民自愿将宅基地无偿退给集体的,可以申请重获资格权。

意见要求,探索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合理确定宅基地和农民房屋通过转让、互换、赠与、继承、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适用范围,设定流转期限、途径和用途。农户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休闲、旅游经营等,但不得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意见明确,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促进乡村振兴。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提供用地保障,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增收,收益由集体成员共同分享。建立县级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系统,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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