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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体土地纠纷背后:乡政府与民争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3-07-13  来源:时代周报  浏览次数:677

  事实上,“聚众哄抢案”的本质还是土地的权属问题。商水县国土资源局确权及相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1995年原国家土地局出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该法规的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判决所依据的上述条文,把没有经营实体的基层乡政府作为“一个农民集体单位”显然不合适。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依据河南省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凡是一九六一年农村实行固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后在集体土地上建立的国营农、林、牧、渔场,凡属于借耕或无偿使用集体的土地,又没有经营实体的,应把土地退还给原农民集体单位。” 

  上述通知还规定,“原知青场已经撤销或已无经营实体的,土地应无偿退还给原农民集体单位。”据了解,该通知目前仍在适用。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一位受访人士认为,王一侯村这块土地确权归谁,关键看这20年村民或者村集体有没要过地。 

  据了解,1982年、1988年当时的村干部都向乡政府要过地,未果。1992年秋,王一侯村村民在该地块播种,乡政府拟抓捕村民,村民只得放弃耕种。2005年,当时的村民代表王国民曾到河南省信访办上访,要求归还土地,省信访办还就此知会周口市国土局。 

  王一侯村多位村民还证明,知青返城后,原青年场并未交过农业税,青年场土地所对应的农业税,摊派到了王一侯村,由该村承担。 

  而上述证言及相关事实,均未被政府和法院采纳。 

  王磊也认为政府和法院应当依据上述文件予以裁定。“从上述历史过程来看,这块土地显然是借耕性质的,无论是青年场也好,舒庄乡政府也好,都在无偿使用。按照上述规定,应把土地退还农民集体单位。乡政府应履行好政府职能,而不是与民争利。职能错乱。” 

  商水县及舒庄乡政府相关负责人均拒绝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

  农民利益遭侵害 

  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全民土地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又将农村集体所有权界定为三种形式:乡镇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和村民小组所有。 

  前述河南省国土厅人士介绍,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实是普遍存在的。据时代周报调查,不止舒庄乡,商水县白寺镇、大武乡等多个乡镇都存在知青下乡时建立林场、占用农地的问题。白寺镇安庄村经过诉讼维权、上访等途径把土地争取回来了,其间村民多次被抓。最后由村委会把土地承包出去,利益全村共享。其他乡镇原知青农场所占耕地目前都是由乡镇政府控制,对外承包出去牟利。 

  国内其他地区也不乏类似的现象。一个典型的案例发生在福建省晋江市,早在1977年,时任晋江县副县长的留章慈等人,代表政府向当时的安海人民公社溪边大队第八组的村民借用131亩土地用于建设知青农场。知青返城后,1982年起镇政府将知青农场承包给许自友经营,当地农民再三要求镇政府归还土地,屡遭拒绝。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一位内部人士认为,乡镇集体所有、由乡政府代管的事实,即使合法,也不尽合理。“土地收益应该用于乡镇集体的公益事业,再退一步,乡镇政府也应该把土地租金分出一部分给该村农民,”该人士对时代周报说,“但是乡政府的土地收益往往都变成了办公经费,补贴给自己了。” 

  广东肇庆学院政法系副教授王菊英曾撰文建议取消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她指出:“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导致乡镇政府政企不分、职能混同,漠视村和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随意干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乡镇集体土地所有主题的虚置,乡镇政府实际上一直在代表全乡镇农民行使乡镇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乡镇政府成了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农民利益遭受侵害,却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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