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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将纳入县乡政府绩效考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3-12-12  来源:新华社   浏览次数:285
导读:新华社12月11日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日前发布。通知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

新华社12月11日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日前发布。通知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在落实监管任务方面,通知指出,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

同时,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通知指出,要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推进标准化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后监管,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通知强调,要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

通知还确定,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

通知要求,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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