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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改革提速:土地“红利”如何惠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3-01-28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411
导读:征用一亩农用地,给农民补偿仅为几万元甚至数千元;一经出让,地方政府却可能获利数十倍乃至更多。如此悬殊价差,曾引发土地纠纷...

征用一亩农用地,给农民补偿仅为几万元甚至数千元;一经出让,地方政府却可能获利数十倍乃至更多。如此悬殊“价差”,曾引发土地纠纷不断。

将“改革征地制度”写入十八大报告,预示着中国将进一步解决目前农民反映最强烈的土地问题。1月23日的国务院全体会上,再次强调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维护农民财产权益。

土地补偿:取消30倍的“天花板上限”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征收农民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去年年底,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补偿标准取消30倍的“天花板上限”,体现了国家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合法利益的保护。

当前我国城镇化率已超过51%,土地价值“今非昔比”。“但现行征地制度很大程度上将不少农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体系之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守英说。

相关调查显示,耕地征用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资者和政府拿大头,村级组织留下两三成,农民拿到的往往不到10%。

多元保障:土地“非农化”如何反哺农民

数据显示,从2008年至2011年,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提高30%以上,用于征地拆迁补偿、农民补助等支出3.5万亿元,2500多万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

然而,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单一模式,弊端越来越凸显,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如何拓宽也日显迫切。

土地问题专家刘守英认为,要通过货币、就业、培训、留地、入股、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等多种安置方式,使土地增值收益向被征地农民倾斜。

失地农民多元保障如何着手?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专家认为,一方面,要解决失房失地后的“燃眉之急”,应考虑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房屋,则应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另一方面,要更多考虑农民生活的“长久之计”,要给予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以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使他们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

防止“滥征”:确保农民的话语权

国土资源部公布的2012年上半年土地违法查处情况显示,半年内共发生2.9万件土地违法行为,且新的违法用地面积逐月上升。这与部分地方政府随意“滥征”、农民无力维权有关。

“在新一轮城镇化过程中,必须遏制一些地方随意扩大征地范围、‘土地城镇化’过快的现象。”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马晓河建议,要探索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参与土地市场交易的办法,“对公益性用地,土地卖不卖、卖给谁都应该由农民说了算,卖什么价格由市场决定”。

上海社科院经济所所长左学金认为,未来城镇化进程,重要的一点就是尊重农民的选择权,杜绝“替民做主”,要让土地“红利”更多惠及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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