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民发发 » 资讯 » 三农要闻 » 辽宁:林地流转不得损害生态效益

辽宁:林地流转不得损害生态效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7-04-28  浏览次数:199
导读:4月25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流转办法》全面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

4月25日,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流转办法》全面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及期限,流转对象只包括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为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流转对象不包括国有森林资源。

《流转办法》规定了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集体森林资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对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要求将该森林资源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最低保留价、收益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并在市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竞价协商方式交易。从程序上防范流转中暗箱操作、不正之风的发生。

为防止流入方只采伐林木、不更新造林,或者通过流转取得林权后,只圈地不开展林业生产经营,通过囤地再流转非法牟取林地经营权的增值收益,损害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流转办法》规定,流转合同应当对林木采伐、更新造林和森林保护作出要求,对再次流转的条件和程序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

为防止破坏性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流转办法》规定,森林资源以转让或者出租方式流转的,发包方或者出租方应当对流转后的林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友情链接

民发发农业网是帮助农户“种的出,养得好,卖的掉”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为农户提供全方位致富保障
民发发农业网是亲民的农业信息网站,助农惠民的好帮手
CopyRight © 2012-2025 MinFaFa Electronic Commerce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902477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