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从2000年启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以来,成效显著。通过“拆一还一”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农民土地流转,并妥善安置流转后农民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使农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目前,试点乡镇已由最初5个扩大到15个,初步实现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图为2008年10月14日,芜湖市大桥镇四垾村69岁的村民秦和珠在居住小区打晒黄豆。
近日,有媒体报道,为了适应城镇化对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国土部通过对11个省份50多个城市将近一年的调研,目前已形成关于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框架建议,提出未来要扭转城镇建设对新增土地出让收益的过多依赖,要尽量“盘活存量用地”,化解用地需求矛盾。
农村集体土地私下交易导致集体资产流失
目前,我国土地制度是城乡二元分割,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外,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禁止直接入市,主要通过政府征用,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再通过招拍挂进行出让。在此制度下,政府垄断建设用地供给,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
“在征地制度当中,侵害农民利益,违背农民意愿,这些问题比较突出,征地补偿标准够低,农民失去土地以后生活没有保障,社会保障又没有跟进,确实也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我们现在农村里出现了“三资”资产、资源、资金流失,引发农村的矛盾纠纷频发,核心就是很多农村干部把集体土地私底下进行交易,导致集体资产流失,集体成员利益受损。”
党国英:土地承包权可以转化为准私有权
目前,征地制度改革已是大势所趋,但征地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既要顶层设计,也需基层探索。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认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需要分成两部分进行改革:
“一个部分是公共用地,道路啊等公共设施,这个集体化不能触动,但是农村的承包地确实归农民所有是应该的,归农民所有产权明晰,有利于土地流转,有利于搞农业规模经营,但是对于经营性的用地,这个集体产权,恐怕我们,要是事实求是的说的话肯定要触动,我们也可以说不触动,我们名义上是集体所有,但是我们的承包权可以转化成一种准私有产权,就是农民拥有这样一块承包田就像拥有一块私有的土地一样。”
李国祥:所有制不是关键流转平台更重要
与党国英的看法相反,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所有制并不是完善土地产权结构的必要条件,目前最实际的办法是,在不触动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分步骤地实现农地的市场化。
“如果是集体建设用地,或者说经营性土地,应该来说他是可以按照城市的建设用地来做,土地所有制不变,但是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是可以掌控的,首先要对土地进行确权,然后土地的拍卖,使用权、经营权使用,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平台,建立一个公开的拍卖市场或者说流转平台,第三个就是在有个平台的基础上还会出现纠纷,然后就要成立仲裁机构来调解一些矛盾,所有制并不是推进市场化完善土地产权结构的必要条件。”
其实,当前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在不违背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对农地的市场化进行了探索。比如浙江省温州市近日发布《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10月1日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12类农村产权将在农村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而重庆市的做法则是将验收合格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打包整合,构成不同规模的地票,进而面向社会公开交易。凡是需要用地指标的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竞购地票。
党国英:土地确权首要保公平
这些城市的探索和经验将为不断深入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借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认为,进行征地制度改革的尝试,首先就是要保证土地确权中的公正公平:“起点上要保持公平,这个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过去的一些历史原因导致实际的承包权分配的不平等,因为一些承包地已经分下去了,而且承包地主要在干部手里,这样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在新的产权制度起步的时候,要有公平的起点,我认为是必要的。”
地产专家:盘活“存量用地”或将颠覆现有格局
除了公平,征地改革还要敢于触动经营土地所形成的利益格局。我国的征地制度改革基本遵循“缩小征用范围、提高补偿标准、拓宽安置途径、完善征地程序”的改革思路,但是如何“缩小征地范围”至今仍阻力重重。如果缩小了征地范围,政府可以征的地,特别是可卖的地就少了,就会影响政府的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国土部门提出要尽量盘活“存量用地”,地产专家程凌虚认为,如果这一做法能实现,对农村土地改革来说,可谓是一次震动:“如果这个政策一旦通过,会发生颠覆性的革命,将打破土地由地方政府垄断的格局,形成土地供应的多元化多渠道供应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