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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2013年大豆临储价格2.3元/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3-11-19  来源:期货日报  浏览次数:383
导读:  11月15日,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关于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中(以下简称《通知》),首度确定了2013年东北产区临储...

  11月15日,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关于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中(以下简称《通知》),首度确定了2013年东北产区临储大豆收储价格,长久以来徘徊于国产大豆身上的最后一丝悬念终于尘埃落定。

  《通知》显示,今年在东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下同)继续实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并确定大豆(国标三等)临时收储价格为2.3元/斤。在此之前,官方已经公布了今年玉米(国标三等)和粳稻的临储价格水平,规定玉米临储价格分别为内蒙古、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粳稻临储价格定为1.5元/斤。

  “由于今年大豆临储价格公布时间晚,市场一直猜疑国家可能取消东北产区大豆临储政策。”黑龙江大豆协会王晓语称,大豆临储价格确定之后,东北各地新豆收储工作将陆续展开。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在政策公布之前,东北各地大豆购销清淡,市场受困于临储政策而呈现观望氛围。上周五,国内大豆主产区现货价格稳定,主产区东北油厂收购的水分14%、杂质1%的榨油用大豆价格为4160—4600元/吨,水分或杂质变化1%,价格差异40元/吨。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通知》中对大豆收购细节并没有详细说明,仅是规定临储收购价格为2.3元/斤和收购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而对于国产大豆的收购数量、收购方式和补贴方式均没有做出规定。

  “收购主体中储粮系统可能在近期开始执行2013年大豆临储政策,具体执行要看市场情况。同时,2013年将是政府在东北产区实施临储政策的最后一年,以后不会再实施类似政策。”某市场人士透露。

  与政府对大豆临储收购政策的清淡处理相比,《通知》对玉米、粳稻临储政策的实施规定更为详细。《通知》显示,东北产区玉米临储收购水分扣量按1:1.3执行,同时按1:0.3扣价作为企业烘干费。2013年符合条件的关内企业到东北产区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或临时收储价采购粳稻、玉米,国家将按140元/吨的标准给予费用补贴。

  为解决中储粮系统备用库容不足的难题,《通知》规定中储粮公司要在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收储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通过租赁社会仓容,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适当搭建露天储粮设施,增强收储能力。今年东北地区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标准一次性提高至117.35元/吨。此外,为提升东北产区收购金融支持力度和效率,《通知》明确规定在中储粮总公司作为临时收储政策执行主体的前提下,将玉米、大豆临储收购资金贷款由原来中储粮公司统贷统还调整为由收储企业单独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2013年大豆临储价格的确立给市场吃了一颗定心丸,有助于企业积极展开购销活动。”王晓语称,此次大豆临储价格基本符合市场预期,也和目前东北地区大豆现货价格相适应,对于解决农户卖粮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东北产区大豆压榨企业开工率较高,有大豆库存的油厂基本都在开工生产。(期货日报)

  关于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支持下,今年粮食再获丰收,秋粮特别是东北地区玉米、粳稻增产较多。目前东北等部分产区仓容偏紧,收储压力较大。为做好2013年秋粮收购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

  今年在东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下同)继续实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玉米(国标三等)临时收储价格为:内蒙古、辽宁1.13元/斤,吉林1.12元/斤,黑龙江1.11元/斤。玉米临储收购水分扣量按1:1.3执行,同时按1:0.3扣价作为企业烘干费。大豆(国标三等)临时收储价格为2.3元/斤。临时收储起始时间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研究确定,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二、实行采购东北粳稻、玉米费用补贴政策

  为鼓励销区企业到产区采购新粮,缓解主产区收购压力,今年符合条件的关内企业到东北产区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或临时收储价采购粳稻、玉米,国家将按140元/吨的标准给予费用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三、充分利用社会仓储资源

  中储粮公司要在委托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收储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通过租赁社会仓容,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适当搭建露天储粮设施,增强收储能力。今年东北地区搭建露天储粮设施费用标准一次性提高至117.35元/吨,中储粮公司和各有关企业要精心组织施工,确保露天储粮设施达到消防有关要求,确保储粮安全。

  四、强化粮食购销组织引导

  产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和引导当地农民有序均衡售粮,避免出现“排长队”现象;要加强对地区间烘干能力的调度,组织企业积极为农民提供代烘干服务;要充分挖掘仓储潜力,在中储粮公司无收储库点或仓容不足的地区,组织本地企业积极收购,保证农民售粮需要。销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今年东北等产区秋粮丰收的有利时机,积极组织引导储备企业到产区采购新粮,进一步增加地方储备,缓解产区仓容压力。国家粮食局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调整增加地方储备规模要求,及时下达新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指导性计划。

  五、完善收储贷款机制

  在中储粮总公司作为临时收储政策执行主体的前提下,今年将玉米、大豆临储收购资金贷款由原来中储粮公司统贷统还调整为由收储企业分别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具体贷款办法由农业发展银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研究制定。

  六、加强监督检查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加大对粮食收购、验收、储存等各环节的检查力度,规范收储行为,维护好收购秩序,严防出现“打白条”、“转圈粮”、违反质价政策等问题,确保政策实惠落到农民手中。同时要加强消防、防汛等安全责任落实和检查,确保储粮安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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