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关于鼓励扶持培育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工商注〔2013〕77号 】
各县、区工商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处),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市委市政府、省工商局有关要求,积极鼓励、扶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明确家庭农场的登记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农村从事粮食种植、设施农业、特色种植、家禽家畜和水产养殖,特色养殖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经济实力、技术水平的,均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设立家庭农场。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主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家庭农场的设立、变更依照农场经营者自主选择的组织形式,按照相应的注册登记规定和本意见办理。
三、家庭农场的名称。登记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或“行政区划+字号+农场”,允许农户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企业字号(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除外)。冠市名的需报市注册局预先核准。
四、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可依申请直接登记。涉及前置许可,按照许可核定经营范围,暂时无法取得的可办理一年期的筹建营业执照。
五、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为家庭住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凭乡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权证明及土地流转合同、租赁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六、统一思想认识。发展家庭农场是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抓手。要充分领会发展家庭农场的重大意义,切实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力扶持家庭农场发展。
七、营造良好环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坚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提升家庭农场的发展数量,带动农民致富增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做好家庭农场发展的宣传工作。
八、创新服务举措。注重转变服务方式,落实优惠政策,提高服务效率,从注册登记、合同、商标、广告等多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民增收。
九、执行“三免一不罚”。对家庭农场实行“三免”优惠,免费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验照,轻微违法以教育引导为主,不予处罚。
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