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第二部分的第三条,很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如果工商企业要到农村去发展种养业怎么办?宋洪远介绍说,一号文件在第三部分第四条讲了一句话,“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这句话有两个要点,首先,我们政策不仅要“鼓励”还要“引导”城市工商资本,不能只强调鼓励而忽视了引导;其次,城市工商资本下乡后要发展的是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不适合“企业化”经营的我们并不鼓励。
宋洪远进一步解释说,所谓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是指产品产业链比较长,价值链比较宽,能够通过产业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扩充价值链,实现企业增产、增值、增效的产业。比如,同样是粮食,但是小麦、水稻的企业化经营少,而大豆、玉米的企业化经营比较多、产业化程度高。“小麦,脱了粒就是麦籽,制成面粉,加工成面食,这个产业就很难再延伸扩展了;而玉米,既是主粮还能做成饲料,它还可以提炼加工成糖,可以提炼纤维,可以用于能源开发,它的产业链就很长。”工商企业应采取何种方式发展种养业?宋洪远提出,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方式,如果是采取“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种养业,我们是鼓励和支持的。如果采取长时间大面积直接租种农户土地的方式,对此一号文件有针对性地提出“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宋洪远分析指出,建立准入制度,就意味着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才可以租赁和经营农地。比方说,一个房地产企业,从来没有经营过农业,但是要到农村去包1000亩地种樱桃,那我们肯定要质询,你是否会种地?是否具有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你来种地,是否就比农户经营土地产出率要高?如果该企业不具备相关能力,那么这个地就不能由其来承包,这就是准入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监管,防止有些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比如,有些企业以农业种植为名承包土地,但是后来却改去“种房子”,对于这种现象必须加强监管、严厉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