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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大农民权益保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8-12-30  浏览次数:13919
导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既落实了三权分置和长久不...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既落实了三权分置和长久不变的政策要求,也加强了对于农民权益的保护。

在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表示,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迅速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承包土地流转加速,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同时一些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农民规模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何宝玉说。

在落实承包地“三权分置”方面,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等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

同时,对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也作出重大修改。按照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此外,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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