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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家庭农场规范 满足5个条件可当农场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3-07-25  来源: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浏览次数:422
导读:7月23日,湖北省工商局、省农业厅出台《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规范全省家庭农场的登记行为,培...

7月23日,湖北省工商局、省农业厅出台《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规范全省家庭农场的登记行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今年初,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省委一号文件也有支持家庭农场发展要求。发展家庭农场顺应了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新趋势,破解了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可以进一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释放农业的潜力。我省部分地方如襄阳、荆州先行先试进行探索登记,全省工商系统已探索性登记了302户名称中含有“家庭农场”字样的市场主体。

    为规范家庭农场登记行为,培育“家庭农场”这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监控发展,省工商局、省农业厅联合调研,参照外省市经验,制定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目前,由工商和农业部门联合制发规范家庭农场登记意见的,湖北尚属全国首家。

    《意见》共15条,对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登记类型、登记机关、登记要求、名称使用规范、经营范围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开办家庭农场须具备五个条件

    家庭农场,顾名思义应是以家庭为主进行生产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农场。《意见》第一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划内,以家庭成员为投资经营者,依托承包或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包含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下同),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均可作为家庭农场纳入登记管理。”根据该规定,家庭农场的投资人主体资格应为农村户籍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该条适应了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农村户籍改革的需求,在目前有积极意义。

    《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具备五个条件:投资人为农村户籍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亩;从事养殖和其他种植的,达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土地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土地流转合同依法经乡(镇)财经所(经管站)备案;相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

    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可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服务类等项目。

    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和名称规范

    《意见》第二条规定:“家庭农场登记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由投资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类型中选择。”

    现行市场主体有五种组织形式: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主要是家庭自己的劳动力即专业农民从事生产,而农村专业合作社是组织多家多户的农民一起合作进行生产销售管理,由于二者有较大区别,所以《意见》规定家庭农场可由投资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行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四种组织形式中选择决定,未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纳入其中。

    根据家庭农场的四种组织形式,《意见》对家庭农场的名称统一做了规范。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农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

    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符合投资人条件的合伙人,可以是同一农户家庭成员,也可以是有亲属关系的不同农户家庭成员,依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合伙企业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申请登记为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符合投资人条件的股东,可以是同一农户家庭成员,也可以是有亲属关系的不同农户家庭成员,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公司制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公司组织形式”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公司组织形式”。投资兴办公司制家庭农场,可冠用省行政区划名称。

    如何办理家庭农场注册登记

    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向工商部门登记机关提交五种材料: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及表明有亲属关系的全体投资人签署的说明材料;用于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经营权证明,其中,属于投资人家庭或本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属于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提交乡(镇)财经所(经管站)出具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家庭农场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权属证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权证的,可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具使用证明;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家庭农场开办者可以到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意见》规定家庭农场开办者应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办结后30日内,向当地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并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省工商局表示,今后,对不具备家庭农场设立条件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含有“家庭农场”字样的名称。对已登记的家庭农场,因自身条件变化导致不符合《意见》中家庭农场设立条件的,工商部门将督促开办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再在名称中使用“家庭农场”字样。

    《意见》中还规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转型升级政策规定,申请转办为公司制家庭农场。经登记的家庭农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合伙、公司制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规定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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