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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为设施农用地定标准严防"大棚房"侵占耕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5-03-27  浏览次数:521
导读:针对农业规模经营设施用地难申请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难监管的两难困境,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与浙江省农业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

针对农业规模经营设施用地“难申请”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难监管”的两难困境,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与浙江省农业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为设施农用地划定明确范围、解决种粮大户“用地难”,同时明确将“大棚房”、农业观光设施排除在设施农用地之外,通过强化监管确保耕地不被侵占。

  不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反映,一些发展现代农业必需的设施用地难获准许。通知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等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因为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所以用地规模必须有具体标准。通知明确,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植,控制在种植面积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

  为简化用地程序,通知还将原来县级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制度改为备案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约定用地条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为了杜绝一些工商资本借农业经营之名“圈占”耕地,浙江将农业经营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如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大型停车场等用地,都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不允许侵占耕地。

  浙江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农地农用,将进一步强化用途管制、明确“三个禁止”,即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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