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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农产品必须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销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4-05-30  来源:南方日报   浏览次数:467
导读:农产品不得在网上随意销售了!食药监总局新规定,今后农民在网上销售自产自销的苹果、土豆、玉米等农产品,不得在自建网页的网店...
农产品不得在网上随意销售了!食药监总局新规定,今后农民在网上销售自产自销的苹果、土豆、玉米等农产品,不得在自建网页的网店上销售了,必须进入到淘宝、1号店、京东、天猫等大型交易平台中销售。


农产品必须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销售

5月28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加强对网络销售上述商品的监管。

据《办法》介绍,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业内人士认为,新规一旦通过实施,将对当前相对混乱的食品、药品网购市场进行规范,消费者权益也得到更有效保障。

亮点1

药企不得开网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企业生产的产品。

其中,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由执业药师开展网上咨询服务;销售处方药应当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指导合理用药。

但《办法》同时拟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同时,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

《办法》要求,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网站需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能够实现可追溯;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亮点2

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与先行赔付制度

上述《办法》拟规定,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要将网址、ip地址等信息备案至原颁发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信息,公示其执业药师信息。这也意味着,消费者若要获悉该网站是否可靠,可凭网站上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在食药监局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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