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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民工失业保险 将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4-06-25  来源:深圳商报  浏览次数:310
导读: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农民工失业保险将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据介绍,在...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农民工失业保险将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

据介绍,在《条例》修订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新《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在制度上消除了两个群体的差异,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还可以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均等化。具体为,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农民工个人不缴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规定,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将由原规定的每缴费满一年领取失业前缴费工资的20%,提高到在领取期限内按月领取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前缴费工资15%的求职补贴。

为了便于外省户籍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例》提出,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此外,新《条例》还增加了生育保障,对领取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原由个人支付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用缴费;重新就业或创业也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此外,失业人员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如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核对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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