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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营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3-06-01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772
三、坚持家庭经营为主体是家庭的社会经济属性决定的

1.多因素维系的家庭成员关系决定了家庭是一个最紧密的有机整体。

家庭既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组织,也不是一个单纯的政治组织或文化组织,他有别于任何其他形式的组织,其维系成员关系的纽带具有多重性、复杂性和稳定性,既有经济因素,又有血缘、心理、情感、文化、伦理、社会、政治等多重因素,这些因素不仅难以把握、不可言传、无法量化,且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在诸多关系的调适中,宜浓则浓、宜淡则淡;宜多则多、宜少则少;远近亲疏,应时变化。自我生成,无需外力,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其他力量很难打破。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共识与合力,自然是最大化的,追求的利益与目标自然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每个成员都会在农业生产劳动过程中,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无需监督管理。

2.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力、技能上的差别有利于劳动分工和劳动力及劳动时间的最佳组合。

农业生产作业项目,对劳动者体力和智力要求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特点,而农户家庭成员在性别、年龄、体力、智力上的多层次、多样性正好与此相适应。平时一人为主,忙时全家上阵,必要时还可以少量雇工,农闲时除了照看人员外,其他人还可以外出兼业,这样,家庭就成为一个小而全的生产单位,家庭成员在时间上和劳动力上的利用都可能达到最佳组合。因此,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农业生产能够最充分地利用各种劳动力,最有效地配置闲置劳动时间,恰当地进行劳动分工,通过家庭成员相互默契的合作与协调,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舒尔茨发表于1964年的学术专著《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认为,传统农业在给定的条件下并不存在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问题,各种生产要素都得到了最佳配置,且充分发挥了自己应该发挥的作用。即使专门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专家,也找不出资源配置出了什么问题。

3.最佳利益共同体的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的动力是内生性的,且创造力全部用于生产性的努力,而不用于分配性的努力。

家庭成员之间组成的这个利益共同体,无论从哪个方面考量,都是无与伦比的最佳组合,其水乳交融的紧密关系是无可替代的。不论内部矛盾冲突多大,一遇外部矛盾都会搁置争议,共同向外。从这个意义上说,家是国的缩小,国是家的放大。在这种关系上形成的家庭经营组织形式,无需精密的劳动计量与劳动报酬相衔接来激发活力,每个成员都会自愿地把家庭的利益当成自己的利益,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戮力同心,不讲价钱,不计报酬,拼命工作。这种自发性的自觉行为,更能激发出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力,从而实现管理成本最低,而管理成效最高的目标。其他非家庭性的利益共同体组织,总有一部分人把创造力用于非生产性努力,热衷于分配别人的财富而非自己创造财富,使创造力耗散导致效率衰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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