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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营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3-06-01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792
五、坚持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多元互补

家庭经营很好地解决了农业生产内部组织问题,但这种组织形式要更好发挥作用还必须具备一定外部条件。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还需在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多元互动、多元互补。具体来说,这一新型体系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新型职业化农民。

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化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新型职业农民在身份上不一定是农民,但是其从事的是农业工作,由于新型职业化农民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优势,他们可以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他们将固定乃至终身从事农业,是农业的真正继承人。

二是农业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土专家,他们在家庭承包经营的框架内,通过投入要素的增加和组合的优化,使家庭经营的容量得到有效的扩充和提升,是对家庭内部开发致富领域的拓展。发展专业大户既符合农业结构升级转型的内在要求,又符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更符合农村家庭的致富愿望。专业大户的培养,是我国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似于传统农业中的自耕农。中科院研究员党国英认为,我国农户平均经营规模应在60亩以上,种粮的多一些,种菜的少一些。现阶段,种粮规模百亩以上,土地利用率会提高10%,经济效益会提高25%。根据目前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服务配套体系等多种因素,平原地区种粮农户不宜超过300亩,种菜不宜超过30亩。家庭农场应是我国农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它是建立在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基础上的互助经济组织。它不但可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还可以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提供社会化服务,承担起农民组织、产业延伸、市场中介、分散风险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功能。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专业合作,这既体现了农业合作的一般特点,又反映了农业发展现实,真正做到了“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五是带动效应明显的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现阶段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生力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龙头企业的选择,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农民具有明显的带动效应而非挤出效应或“替代”效应。对那些只“代替”、不“带动”农户的大公司大企业,不仅不能支持,还应严格限制。

六是农业服务组织。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起来,可以有效地把各种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家庭经营之中,能够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经营变为千家万户相互联结、共同行动的合作生产、联合经营,实现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大幅度降低市场风险。我国过去“公社﹢社员”的路子教训已经惨痛;眼下“公司﹢农户”的弊端正在显现;未来“农户﹢农户”的形式才是正途。

总之,家庭经营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家庭经营为主是保证我国农业生产得以高效、顺利进行的基础保障,是农业进步和发展的基石。多元发展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形式的拓展和补充,通过多元互动、多元互补可以让农业家庭经营得到延伸和发展,进而确保家庭经营这一最适于农业生产的基本制度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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