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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实践探索——吉林延边家庭农场模式调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发布时间:2013-11-05  来源:中国科学报   浏览次数:557

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制度及体制的完善

家庭农场是我国“三农”问题的制度性调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完善。作为一种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破解“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对接难题很有裨益,无疑将会促进“三农”发展,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然而,家庭农场对于我国“三农”发展历程来说,是新鲜事物,存在许多问题和发展中的困难,它的成长需要长期过程进行完善。

第一,家庭农场市场地位要明确。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的概念以中央文件形式确定下来,并夹在专业大户与农民合作社之间提出来,表明了家庭农场是一种农业生产经营形式,但是没有给予具体内容和市场定位。

农民合作社有自己的法律法规,专业大户也是较明确的概念,家庭农场也必须给予明确的内涵。一是要明确它的经济体地位。家庭农场是农业企业,需要工商注册,遵守一切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享有决策自主权,能够按照企业本身制定发展方向发展。二是要明确土地流转对象及时间问题。像延边州一样,明确哪些人和企业能够成为土地流转的授予对象。要明确流转给家庭农场的土地时间具有长期性,要保持家庭农场土地规模的稳定。同时,政府农业部门要确定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的基本条件,保证注册后的企业能够健康发展。

第二,对家庭农场的扶持要有长期目标。家庭农场具有企业的性质,但它又是较为特殊的农业企业,需要政府在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并且这种支持政策要有长期性,要在家庭农场真正发展壮大之后,才能逐渐减少。在资金上,要实现土地确权抵押贷款,允许在册的家庭农场获得由政府担保的土地他项权利担保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并且政府部门给予一定利息补贴,没有资金保障,家庭农场的大规模出现是有危险的。在技术上,要保证耕作、病虫害防治、高产等技术及时到位指导,家庭农场可以根据需要与技术推广部门建立长期服务关系。

第三,对完全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要实行目标管理政策。由于流转给家庭农场的土地具有长期性,对流转出土地农民的管理是摆在政府面前的重要事项。没有土地的农民或者出去打工,或者在当地从事畜牧业、加工业、物流业等民营经济。政府部门要充分利用家庭农场发展时机,制定土地流转农户落户小城镇标准,在土地不断城镇化的过程,加快农民市民化,实现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新农村建设,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让那些不能落户城镇或者不愿意落户城镇的以及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能够像城镇居民一样生活。

第四,惠农政策要根据家庭农场的出现实施调整。以种粮三项补贴为例,现行的政策直接补贴承包的土地,而不补贴流转的土地,家庭农场不能完全享受这一惠农政策。同时,粮食补贴每项政策补贴的耕地面积是不一样的,农机补贴政策只是针对农民的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出台新的面向家庭农场的农业支持政策,即按现有注册的家庭农场的耕地面积,实行农业补贴,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综合补贴、农机补贴以及其他补贴。

第五,家庭农场的发展风险如何防范?延边(具有特殊性)的家庭农场近80公顷,硕大的农场依靠农民自身发展,也蕴涵了多重不确定性,如何解决投融资问题?一旦没有足够资金耕作怎么办?发生了天灾人祸,风险如何保障?这里涉及农产品供给问题,农民收入问题,新农村建设问题,政府部门应该充分考虑家庭农场发展风险的防范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会出大问题,甚至会影响农村的发展稳定。建议设立家庭农场发展基金,可以从家庭农场税赋中提取一部分,再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各出资一部分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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